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岳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啟津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1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7,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