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朝原健斗 兼法定代理人朝原介共同訴訟代理人兼代收人 蘇逸修 律師被告 李安平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上列被告李安平因過失傷害案(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6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雯珊
法官王鐵雄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