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債務人乙○○即聲請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列表詳列個人」平均必要費用明細(詳列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如已於前次提出者,無須再提),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2.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目前最新在職及收入之證明,並請提出其配偶及子女95~96年之綜合所得稅清單及財產清單。
3.請具體說明每月扶養婆婆之費用為何,並說明夫妻間扶養分攤為何。
4.請提出與丙○○、甲○○借貸之相關資料,並請提供其聯絡方式。
5.請提出目前戶籍址所在地之土地、建物謄本及所有權歷次變動表。
6.請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於95年協商後是否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協商條件顯有困難之情形。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茂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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