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05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所為處分(宜監字第裁四三─Q00000000)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左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十六時三十七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鎮○○路○段信大水泥公司前之有燈光管制之交岔路口時,違規闖紅燈等情,業據證人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新城派出所警員甲○○到庭結證:其於駕駛巡邏車行經宜蘭縣○○鎮○○路○段往蘇澳方向服勤時,在該路段信大水泥公司前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前約三十公尺處,見異議人駕車在該路段往冬山方向之對向車道違規闖紅燈,遂迴轉攔停異議人並掣單舉發;其目擊異議人在該有燈號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時,前方並無他車,異議人行駛之車道亦無其他車輛,視野未受阻擋而能清楚查見異議人違規過程等語綦詳,復有現場照片六幀在卷可稽,且異議人末亦就此坦言:其駕車通過舉發地點之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停等線時,燈號確為紅燈等語明確。據此可知,異議人乙○○於舉發時、地違規闖紅燈之事實已屬明甚,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二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於法核無不符。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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