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4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松青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4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松青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妨害臨時召集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妨害兵
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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