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59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季煦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