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0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呂子翎呂昭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3.6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呂昭紅即呂子翎前於民國92年9月19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整,約定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9,167元,及自106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3.63%計算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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