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洪國榮所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憑。惟受刑人洪國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6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有前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檢察官復對上開本院裁定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其聲請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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