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8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5年度偵字第28904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7年3月29日期滿,惟該案扣案如附表
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將該等物品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89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3月2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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