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文智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781號、10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05月22日│103年09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5333號│字第23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81號│104年度訴字第1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31日│104年04月2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81號│10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01日│104年05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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