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0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
參加人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啟明 律師
杜英達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
賴呈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