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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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王國棟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