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鑫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44,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
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