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啓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王啟 書│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9.25%│││259683││月4日起│││││元│││││├──┼───┼─────┼──────┼──────┼───────┤│002│新臺幣│ 王啟書 │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55322││月2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啟書│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9683││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啟書│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5322││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一:緣相對人王啟書(下稱相對人)於93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37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9.25。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84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8年5月3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259683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債權二:緣相對人王啟書(下稱相對人)於93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8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2.88。
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84期依本利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2月26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155322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1.債一:貸款約定書與帳務資料。2.債二:貸款約定書與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