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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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肇棟選任辯護人陳國陣律師
王朝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3年度偵字第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肇棟自民國44年9月起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迄68年1月間自臺北市木柵區博嘉國民小學退休,其於53年11月至59年3月間並曾擔任臺北市延平及雙園國民小學總務主任,65年2月至67年2月擔任臺北市碧湖國民小學總務主任、事務組長兼人事負責承辦實物配給核發之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妻 許林喜美 於50年1月5日,因懷孕後早期胎盤剝離開刀生產,次女 許淑滿 出生後10分鐘即死亡,被告僅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次女之出生登記,未為死亡之登記,被告竟基於概括之犯意,並向其服務之學校申報其次女之實物配給,將此不實之事項,使承辦實物配給業務之人員,或自己,登載於實物配給卡上,以此方式詐領實物配給,其數額及金額如附表,足生損害於國庫。因認被告如附表擔任教師詐領實物配給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14條及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擔任總務主任或兼人事詐領配給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08年11月19日死亡,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于真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附表:
┌─────┬──────┬──────┬─────────┐│學校│職別│任職起迄年月│詐領實物配給情形│├─────┼──────┼──────┼─────────┤│臺北市福星│教師兼生活指│44年9月至50│該校因66年3月10日││國民小學│導組長│年9月│中華路火災有關資料│││││被燒燬,是否詐領無│││││案可查。│├─────┼──────┼──────┼─────────┤│臺北市仁愛│教師兼教務主│50年9月至52│無案可查,是否詐領││國民小學│任│年8月│不詳。│├─────┼──────┼──────┼─────────┤│臺北市延平│教師兼研究部│52年9月至53│因58年八七火災無資││國民小學│主任│年11月│料可查,是否詐領不│││││詳。│├─────┼──────┼──────┼─────────┤│同上│總務主任│53年11月至54│同上││││年9月││├─────┼──────┼──────┼─────────┤│臺北市雙園│總務主任│54年9月至59│確有冒領自57年7月││國民小學││年3月│1日大口之實物配給│││││每月米14公斤、液化│││││氣5公斤或煤油7.6│││││公升、油0.625公斤│││││、鹽0.5公斤,中口│││││每月米10公斤、液化│││││氣2.5公斤或煤油3.│││││8公升、油0.3125公│││││斤、鹽0.25公斤。│├─────┼──────┼──────┼─────────┤│臺北市蓬萊│教師兼學年主│59年3月至65│確有冒領。││國民小學│任│年1月││├─────┼──────┼──────┼─────────┤│臺北市碧湖│總務主任事務│65年2月至67│自65年3月至67年2││國民小學│組長兼人事│年2月│月詐領之實物配給值│││││新臺幣(下同)7,69│││││5元(大口)。│├─────┼──────┼──────┼─────────┤│臺北市博嘉│教師│67年2月至68│自67年3月至68年1││國民小學││年1月│月詐領之實物配給值│││││1,660元(大口)。│└─────┴──────┴──────┴─────────┘備註:大口為11歲以上、中口為6歲以上、小口為5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