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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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邱烽賓 債務人 諶怡君
一、債務人邱烽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烽賓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諶怡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