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高 瑤華 債務人 胡希祥
一、債務人 高瑤華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一、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胡希祥、高瑤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三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瑤華│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4.24%│││74740││月29日起│││││元│││││├──┼───┼─────┼──────┼──────┼───────┤│002│新臺幣│高瑤華│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3.9%│││934624││月29日起│││││元│││││├──┼───┼─────┼──────┼──────┼───────┤│003│新臺幣│胡希祥、高│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4.59%│││193544│瑤華│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瑤華│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740││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高瑤華│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4624││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胡希祥、高│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3544│瑤華│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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