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10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調偵字第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抵押物」更正為「標的物」外,其餘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有
繳款紀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錄論罪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