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附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八號上訴人甲○○○
乙○○ 邱金鐘
丙○○
丁○○
戊○○
己○○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被上訴人辛○○上列上訴人等因告訴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甲○○○等告訴被上訴人辛○○偽造文書案件(原審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六七號),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不服原審此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之上訴,經本院判決認為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則刑事訴訟部分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登照
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法官徐昌錦法官邵燕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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