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37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3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七七號
聲請人民福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五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五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八號判決未為調取刑事卷證,即遽認檢察官之不起訴僅係認定聲請人公司之負責人無偽造行為,而有違反本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六十一年判字第七十號、六十二年判字第二五二號判例,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情形云云,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判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劉鑫楨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吳明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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