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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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016號債權人 陳鵬智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連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1年12月2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僅補正提出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就其聲請狀所指汽車左前輪、葉子板、前保桿及車身包膜等費用證明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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