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1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0,000元及各如附表所示金額暨其起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7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台
幣(下同)27萬元之本票九張,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等情,依
票據關係,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所提本票九張為證,堪信為真實。
其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票款27萬元並自各到
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利息,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起訴計繳納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裁判費,併依法命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
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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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7年度斗簡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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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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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5月28日│3萬元│96年8月1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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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年5月28日│3萬元│96年9月1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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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年5月28日│3萬元│96年10月1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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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年5月28日│3萬元│96年11月1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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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年5月28日│3萬元│96年12月1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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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年5月28日│3萬元│97年1月1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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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年5月28日│3萬元│97年2月1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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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年5月28日│3萬元│97年3月1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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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年5月28日│3萬元│97年4月1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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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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