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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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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