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陳葉雅惠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韓宜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