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與被告 孫金龍孫正修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然系爭不動
產之價額經核定為1,013,392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09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10元,原告尚需補繳9,9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 官  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