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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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與被告 孫金龍 、 孫正修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然系爭不動
產之價額經核定為1,013,392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098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10元,原告尚需補繳9,9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