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逕予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