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定,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保證後(刑保字第95000354號),被告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455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各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2、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