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當事人因94年度訴字第84號返還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壹仟陸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