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陞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勝美汽車材│上海商業儲│95年2月28日│119,200元│0000000││││料有限公司│蓄銀行 蘆洲 │││││││ 鄭富美 │分行│││││├───┼─────┼─────┼──────┼─────┼─────┼──┤│002│勝美汽車材│上海商業儲│95年1月31日│611,400元│0000000││││料有限公司│蓄銀行蘆洲│││││││鄭富美│分行│││││├───┼─────┼─────┼──────┼─────┼─────┼──┤│003│勝美汽車材│上海商業儲│94年12月31日│297,900元│0000000││││料有限公司│蓄銀行蘆洲│││││││鄭富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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