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34號聲請人岡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愛威特實業│花蓮區中小│95年2月28日│9,450元│0000000││││有限公司陳│企業銀行股│││││││美雪│份有限公司││││││││土城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