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送達代收人 邱亮維 被告 蕭得煌 上列被告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緝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宋家瑋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