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807號聲請人陳會訴訟代理人 陳曉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內5.5坪之柏油道路及側溝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聲請人,經原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57號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1萬6,2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888元(見原審卷一第24頁),聲請人遵期繳納,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頁)。嗣經原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後,聲請人訴之聲明更正為相對人應將系爭土地內如原判決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3.55平方公尺上之柏油鋪面刨除,及C部分面積9.80平方公尺之水溝拆除,將B、C部分土地返還聲請人,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28萬8,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8,217元(31,888-23,671=8,217),而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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