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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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再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再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再長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6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再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4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
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4
0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柯姿佐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