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19號原告 凌宜婕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被告 毛富坤 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
吳晉賢 律師 陶德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100年3月31日前就被告於100年2月14日所提答辯狀內容,再提出理由狀到庭(逕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100年4月14日前就原告歷次之準備書狀、理由狀內容,再提出答辯狀(逕狀繕本送原告)到庭。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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