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947號
原   告  邱羚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祐豪張文瀚呂美穎 、桃園市私立何嘉仁幼
兒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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