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705號債權人天天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東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長欽劉晉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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