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號聲請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察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長庚藥局、 紀明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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