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鴻德禮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表人甲○○○女55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鴻德禮儀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
一、受刑人鴻德禮儀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1月5日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40000元,於96年1月22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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