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台南縣○○鄉○○段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十八
筆土地,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以設定為原因所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自訴狀所示。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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