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30號聲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蘇靖雅┌───────────────────────────────────────────────────────────────────┐│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30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華資粧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城內分行│96年12月18日││4,500元│AS0000000││││司 李國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