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中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周奇杉 律師 李傑儀 律師被告丁○○
飛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己○○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另被告甲○○、乙○○、丙○○部分業經原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撤回起訴)。
二、被告丁○○、飛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己○○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丁○○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參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