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兆立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