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黃書雅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書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黃書雅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