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而於民國93年12月8日移送監所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6年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106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8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7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