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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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9號原告甲○○被告 陳張竹 為即百年里昂社區第六屆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百年里昂社區95年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性質上為有關被告財物改革方案及門禁管理、保全員是否續聘之事項,均涉社區管理費用之收入及支出,應屬有關財產權之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無從單依原告所提出證據資料內容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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