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35號甲○○
號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25,0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24,057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陳鳳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