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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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5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之最新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三、查報被告越南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四、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五、被告越南之戶政資料(如出生證明書、結婚證、護照)。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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