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18號受罰人甲○○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9號裁定移送前來),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泛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5年11月15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亦於同日同意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然受罰人就任清算人後遲至96年1月3日始向法院聲報,亦有該聲報狀一件附卷足憑,其申報顯逾首揭公司法規定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