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楊真明法官郭瑞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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