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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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告 陳佩印
陳喬子 蔡錦萱 蔡昀芸 陳彥旭 陳慶禎 陳宗仁 高鴻廷 陳慶文 陳麗卿 陳佳緯 陳慶富 陳秀美 蔡 陳敏子 陳邦男 陳致錚 陳致祥 陳嘉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被告 林重光
林胤呈 林水來 林玉秀 林紋玉 林沛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 林熙盛
林秀春 林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明:①民國106年3月22日提出民事補正起訴狀時,原告乙○○、甲○○均尚未成年,書狀未列載其等法定代理人,民事委任狀亦未有其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委任之原因?如係漏列,應補具之。②有無持有 林阿達 、 林水源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應提出供本院參酌。③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騰空返還土地,所指「騰空」是否為拆除地上物?如是,應依複丈成果圖所載,詳列請求拆除之物品,並指明各物品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及占用人。㈡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①提出林阿達、林水源遺產分割協議書。②陳明複丈成果圖圖例標示之車棚、建物、棚架、水泥地、柏油路等各係何人興建?何人占有?占有期間?現何人有處分權或所有權,及該人取得上開權源之原因?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