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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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告 陳佩印
陳喬子 蔡錦萱 蔡昀芸 陳彥旭 陳慶禎 陳宗仁 高鴻廷 陳慶文 陳麗卿 陳佳緯 陳慶富 陳秀美陳敏子 陳邦男 陳致錚 陳致祥 陳嘉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被告 林重光
林胤呈 林水來 林玉秀 林紋玉 林沛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 林熙盛
林秀春 林家如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明:①民國106年3月22日提出民事補正起訴狀時,原告乙○○、甲○○均尚未成年,書狀未列載其等法定代理人,民事委任狀亦未有其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委任之原因?如係漏列,應補具之。②有無持有 林阿達林水源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如有,應提出供本院參酌。③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騰空返還土地,所指「騰空」是否為拆除地上物?如是,應依複丈成果圖所載,詳列請求拆除之物品,並指明各物品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及占用人。㈡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①提出林阿達、林水源遺產分割協議書。②陳明複丈成果圖圖例標示之車棚、建物、棚架、水泥地、柏油路等各係何人興建?何人占有?占有期間?現何人有處分權或所有權,及該人取得上開權源之原因?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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